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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 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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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4
市工信委关于《天津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
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保障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的频率使用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我委起草了《天津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现面向我市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内容见附件)。
如有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函中需附寄件人姓名(落款需为本人签名)、联系电话、公民身份号码、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编号、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等相关信息。
征询活动截止日期至2016年11月31日。

邮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庆丰路10号 台站管理处
邮政编码:300074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天津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规范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频率使用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对业余中继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延伸本地通信覆盖范围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负责对业余中继台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由市无委办指配的频率和呼号。
第二章业余中继台设置

第五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余中继台应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遥毙手段。负责人应熟悉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负责人应包含申请者本人;
(二)每台业余中继台需有至少三名管理人,管理人应熟悉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其中至少两人操作技术能力为C类,其他管理人操作技术能力为C/ B类。个人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的,管理人应包含申请者本人;
(三)近一年内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记录;
(四)业余中继台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置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市无委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单位需加盖公章);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及管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
(四)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及管理人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五)业余中继台设计方案(含设置地点、坐标、天线馈电点海拔高度、覆盖范围、技术体制、拟使用频段、发射功率、占用带宽等参数信息的通信方案及遥控遥毙方案);
(六)业余中继台管理方案(含负责人、管理人及责任分工、管理制度等,附负责人及管理人签字),负责人及管理人还需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
(七)已设置过的,需提交上一年的管理情况记录。
第七条设置业余中继台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含业余中继台负责人)向市无委办提交申请设置所需书面材料;
(二)市无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市无委办对业余中继台台站进行现场验收(设置和技术参数以及遥控遥毙能力检测等),验收合格后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指配电台呼号。
第八条业余中继台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九条业余中继台的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执照即行失效,其电台呼号、使用频率将自动由市无委办收回。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向市无委办申请办理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第十条 业余中继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电台执照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提前向市无委办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一条 终止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提前向市无委办申请注销执照。市无委办依法注销业余中继台的电台执照时,同时注销电台呼号。业余中继台呼号在注销五年后可以另行指配。
第三章业余中继台使用

第十二条本市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3,呼号后缀按设台先后顺序分配。
第十三条业余中继台通信范围应在本市范围内,电台信号覆盖不得超出申请及核定区域
第十四条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第十五条业余业务作为次要业务使用频率或者与其他主要业务共同使用频率的,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率的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覆盖范围和使用需求,同一频段、同一技术体制,在满足覆盖要求和应急通信需要的情况下,不再审批新的业余中继台设置。
第十七条 业余中继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可以用于应急救援工作,但应当及时向市无委办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无线电台执照的设置人、使用人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
不得利用业余中继台从事以下活动:
(一)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
(三)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
(四)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五)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传播、公布无意接收的非业余业务的信息;
(六)用绰号、代号等不遵守呼叫程序及规定的、违反无线电法规的联络方法;
(七)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经济及个人隐私,讲粗话、脏话等不文明语言;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使用人应遵守业余无线电通信的通用规则,自觉减少中继信道的负荷,不应长时间或者频繁占用信道。在通信过程中应当使用明语及业余无线电领域公认的缩略语和简语,数据文件交换应当使用公开的方式。
第四章业余中继台管理

第二十条业余中继台应当向其覆盖区域内的所有业余无线电台提供平等的服务,市无委办通过官方网站、市无线电协会网站及其他方式公开业余中继台的技术参数、执照有效期及负责人、管理人信息,业余中继台不得额外设置使用门槛,不得变相商业运营或者收取使用费用。
第二十一条业余中继台管理者应具备监听、录音、终端身份识别(数字)和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等能力;建立监听值班制度,建立含时间信息的录音系统,录音数据定期保存;对发射设备及通联内容进行有效监控,能及时处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确保业余中继台正常工作;无人值班时应将业余中继台关闭。
第二十二条 业余中继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市无委办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业余中继台应当周期性发送本台呼号,两次发送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分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无委办在官方网站设置业余中继台信息公开及投诉窗口,接受业余爱好者反映各业余中继台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提交凭证将作为业余中继台是否可以继续设置使用及电台执照续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业余中继台负责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应当加强自律,接受市无委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人及管理人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如管理人或联络信息有变更,应及时向市无委办报备并更新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业余中继台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依照无线电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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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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